高二法律与生活知识点_高二政治法律与生活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4-10-05
民法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利益和身份关系形成的人身民事法律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1.民法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利益和身份关系形成的人身民事法律关系,如基于姓名、肖像、名誉而发生的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民法优先保护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发生的财产关系事法律关系,如财产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租赁关系等,直接以物质利益为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1)主体——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可以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自然人根据其年龄、智力状态、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重点】民事权利能力。
(法律资格)民事行为能力(能力因素)行为效力自然人1.始于出生(胎儿脱离母体并存活)2.终于死亡:(1)生理死亡:自然人心跳、呼吸、大脑活动均告停止(2)宣告死亡: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2)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为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1)效力待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2)有效:①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②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的未成年人(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人自法人成立时开始具有,到法人注销登记时终止消灭。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为有效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第二,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虽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2)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具体包括四类【熟悉】:客体说明所有权关系物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与物有密切联系,有的以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有的虽以行为为客体,但仍以物为利益体现,如交付物的买卖合同。
债权关系行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知识产权关系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是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人身关系
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尊严、荣誉、身份等人身利益虽然与主体人身不能分离,但并非主体本身,而只是能够满足主体人身需求的客观事物(3)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
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4.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地位或作用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要求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适用于一切私法关系和私法领域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设立公平原则在于合同关系中要兼顾双方的利益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信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原则当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又必须对某种行为作出调整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诚信原则来处理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也要遵守公序良俗,尊重社会公德。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传承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理念,体现了绿色发展理念,与我国国情相适应(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1.法律依据(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2.范围(内容)(1)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具体人身权利及其侵权判断【熟悉】类型具体权利说明侵权表现生命健康生命权生命是自然人的最高的人身利益实施加害行为,导致自然人生理死亡身体权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1)破坏身体的完整性,如断肢、剪发、摘除器官或组织;
(2)破坏身体的完满性,如强制接吻、强奸健康权健康指人体各器官系统良好发育及保持正常功能的状态,包括肉体组织和生理及心理机能三个方面实施加害行为,导致自然人生理机能、心理机能不能正常发挥,处于疾病状态,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人格尊严姓名权姓名是一个人区别于其他的符号,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以及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肖像权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权益(1)未经许可而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
(2)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等;(3)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布“通缉令”等)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名誉权和荣誉权。
名誉、荣誉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属于重要的人格利益(1)加害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2)侮辱、诽谤指向了特定人(一人或数人);(3)侮辱、诽谤行为被第三人知悉;(4)受害人的客观社会评价因加害行为而降低。
隐私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1)窃取、刺探他人隐私,如偷拍、窥视等;。
(2)擅自披露、公开他人隐私;(3)侵入、侵扰他人私生活空间,如擅入民宅;(4)妨害他人的私生活安宁,如监视、监听、拨打骚扰电话(5)侵害他人的个人信息、通信秘密,如偷看他人日记、侵入他人信箱、偷拆他人信件。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一)保障各类物权1.所有权含义权利人对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类型1.国家所有(全民所有);2.集体所有;3.个人所有取得方式【重点】1.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交付2.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1)一般情况下,对于房屋等不动产,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2)特殊情况下,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可以不经登记而发生效力:①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②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③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补充【熟悉】1.先占:指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先占必须符合法定构成要件:(1)先占的标的物必须是无主物。
抛弃物属于无主物,但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不属于无主物(2)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3)须有依所有意思占有标的物的行为2.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1)拾得人的义务:一是及时通知的义务,二是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三是返还遗失物的义务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2)拾得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是请求支付保管费用,即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和报酬二是请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并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拾得人有权请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3.埋藏物:埋藏于他物之中的动产埋藏物所有权归属:(1)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在发现以后,其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人。
(2)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4.善意取得【重点】: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转让权人为无处分权人;(2)受让人受让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应当从如下两方面判断:第一,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第二,受让人对其不知情无重大过失】;(3)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4)转让的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如果满足要件,则构成动产善意取得:一方面,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另一方面,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但是如果法律对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有特别规范,则不适用一般的动产善意取得规则。
2.他物权【熟悉】他物权具体类型法律特征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1)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农户(2)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3)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宅基地使用权(1)主体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
(2)客体限于集体所有土地(3)内容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4)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并且没有使用期限限制,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1)目的是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事业;(2)客体是城镇国家所有的土地;
(3)内容限于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担保物权抵押权(1)客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2)抵押权的标的物不需要移转占有;(3)抵押权的价值功能在于就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权(1)客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2)抵押权的标的物需要移转占有;(3)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二)尊重知识产权1.著作权(1)主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客体: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不予保护的对象:①官方文件及官方译文; ②单纯事实消息(如时事新闻);③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3)内容:著作权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①著作人身权:A.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除特殊情况外,仅能由作者行使B.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包括作者决定是否署名,署真名、假名、笔名,禁止或允许他人署名等权利。
C.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D.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②著作财产权A.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B.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C.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4)取得原则:自动取得原则:当作品创作完成后,只要符合法律上作品的条件,著作权产生。
(5)保护期限:①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②自然人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③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为作品完成后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作品发表后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④著作权保护期届满,该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2.专利权(1)主体:专利权人,指享有专利法规定的权利并同时承担对应义务的人补充:①合作发明(共同发明)的专利权人,通常为完成专利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②委托发明的专利权人,通常为完成专利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即被委托人)③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通常为发明人所在单位④专利受让人(2)客体及其相应保护期限:①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②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③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①违法发明创造; ②科学发现; ③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④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⑤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3)专利权获得程序: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条件的,则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3.商标权(1)主体:商标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客体:商标,即经营者用来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的标记。
①商标种类:A.商品商标,是商品生产者在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如“海尔”B.服务商标,是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于他人的服务相区分而使用的商标如“国家电网”C.集体商标,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如邮电、铁路标志D.证明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此时作为原产地证明商标,是一种地理标志),以及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此时作为品质证明商标)的标志。
如“绿色食品”②商标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声音等及其组合禁止性条件: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3)商标取得的原则:①使用取得原则,即商标在商业活动中被真实使用主要典型是美国②注册取得原则:商标权的获得的依据是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注册我国采取注册取得原则,但同时商标立法也不断强化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4)商标侵权行为:①假冒: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②仿冒: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5)商标保护期限:①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注册人可以依法办理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一)订立合同学问大。
1.合同(1)概念: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2)种类【熟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含义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基本特征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是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的主要区别。
赠与合同为单方、无偿法律行为,受赠人并无对等给付义务,仅赠与人负有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不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承运人负有将旅客或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旅客或托运人负有按照规定支付票款或运费的义务,形成对价有偿关系。
在好意同乘等特殊情形下,运输合同具有无偿性成立条件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
,不以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如果赠与合同不存在妨碍合同生效的消极条件,在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时,该合同生效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租赁合同即告成立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运输合同自双方签署合同时成立,无须额外的交付特定实物的行为当然,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时除外(3)特征: ①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②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③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订立过程【重点】(1)要约:①概念:一方当事人希望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构成要件:A.要约是由特定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B.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C.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D.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必须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确定(内容明确)③要约生效时间:A.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如自动售货机、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到站的公共汽车),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
B.对特定人的要约,分为两种情况:C.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如当事人面对面谈话、电话交谈)作出的要约,自相对人了解内容时生效;D.以非对话方式(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如采用邮件、传真等)作出的要约,自到达相对人(即受要约人具有知悉的可能性)时生效;
④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A.目的不同: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B.性质不同: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
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一般属于要约邀请C.对象不同: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D.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些条件(2)承诺:①概念:一方当事人希望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构成要件:A.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B.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等于要约失效,所以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以外发出的承诺成为新的要约。
C.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③要约生效时间:《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A.受要约人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如当事人面对面谈话、电话交谈、向对方递交书面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自相对人了解承诺内容时,承诺生效;。
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C.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3)合同成立:承诺到达对方后,承诺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4)合同生效要件【重点】: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要依据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①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合同的主体合格);②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内容(即合同各项条款)合法3.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含义优点缺点适用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是当事人通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采用书面方式订立合同,明确记载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同内容,保证民事活动安全,有利于分清是非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方便当事人举证和分清责任订立程序较复杂通常用在金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履行人员较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是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表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的合同简便易行,比较经济、迅速地完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多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通常用在一些金额较小、及时清洁、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二)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1.合同履行(1)含义: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为(2)原则:①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②协作履行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③诚信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内容: A.合同当事人的具体信息,包括各自的姓名、名称和住址。
B.合同的标的C.标的的具体情况,包括数量、质量等D.一方需要支付另一方的价款或者报酬E.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F.违约责任G.解决争议的方法(4)合同漏洞补充: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补全意思表示。
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重点】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产生基础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又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且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侵权责任主要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应尽的注意义务而产生。
构成要件①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实施了违约行为;②不具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有效的免责事由违约责任并不以造成损害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①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②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③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④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归责原则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行为人的违约行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方有违约行为,不需证明其是否有过错。
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仅对少数的特殊侵权行为实行过错推定(8类)、无过错责任(8类)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责任形式,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方式范围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涵盖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范围、方式不能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责任人免责事由违约责任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且当事人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可分为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
正当理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和受害人同意,外来原因分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被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行为对第三人的责任要求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使因第三人原因致使债务人违约,债务人仍需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索。
在侵权责任中,基于物权的追及力及优先效力,贯彻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要承担损赔偿责任举证责任在违约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与侵权责任相比,违约诉讼中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较小,负担较轻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对加害人的过错举证;在特殊侵权责任中,由加害人反证自己没有过错案件管辖违约诉讼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约定被告所在地、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法院管辖。
侵权诉讼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过错推定的8种情形【熟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8种情形【熟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民法典》第1202-1204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09-121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29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36-1244条)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45-1247条)。
3.权利行使的界限(1)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对照课本内容】①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应包括五层含义: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据二是使用是基于正当理由三是不需经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四是不支付报酬五是不构成侵权,是合法行为。
②著作权的法定许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使用必须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情形;第三,使用的过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
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中,虽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事先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区别(2)相邻关系和相邻权①相邻权含义: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要,而对他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法予以限制的权利。
②相邻关系:不动产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土地相邻关系、水流相邻关系、建筑物相邻关系等③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一)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父母的权利义务有:(1)在人身方面,有抚养的权利与义务、管理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定代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2)在财产方面,主要表现为对子女财产的管理;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父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子女的权利义务有:(1)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有义务给付赡养费,并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3)子女有义务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二)继承关系1.继承含义: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1)被继承人:死者;。
(2)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3)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①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②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个人合法财产析出2.继承权: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1)继承权取得:①法定继承(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A.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
B.继承人存在C.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②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的遗嘱获得继承权):A.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B.立遗嘱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C.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2)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民法典》第1125条】。
①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权的绝对丧失);②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的绝对丧失);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继承权的相对丧失);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继承权的绝对丧失);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3.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重点】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内涵规则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制度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的继承制度。
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协议;扶养人履行对遗赠人(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被扶养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在其死后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特征
①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②法定继承以特定亲属身份为前提和基础法定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①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基本事实构成②遗嘱继承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基本利益和意愿。
③遗嘱必须主体适格、内容真实合法、形式合法才有效①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扶养人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一致②遗赠人、扶养人权利义务相一致③遗赠扶养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为口头形式①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以遗嘱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送给他人时,不需要征得受遗赠人或其他任何人的同意。
②遗赠以遗嘱方式进行,必须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继承人的范围①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②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③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人(扶养人)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继承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相互平等遗嘱继承的继承顺序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继承财产份额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见课本】遗嘱继承的财产继承份额不受法定应继份额的限制。
按照遗赠扶养协议规定的财产执行按照遗赠规定的财产执行效力一般情况下,法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生效①有效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开始生效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多份遗嘱,以最后遗嘱为准③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①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生效②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的法律效力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生效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一)结婚结婚实质要件结婚形式要件无效婚姻内容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重婚)④男女双方必须不是直系血亲(没有代数限制)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民法典》第1049条】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民法典》第1051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③未到法定婚龄法律后果婚姻是否生效一般以是否具有结婚的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
缺少结婚实质要件,则婚姻关系不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男女当事人之间始终不是合法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不承担夫妻义务婚姻是否成立一般以是否具有结婚的形式要件为判断标准缺少结婚形式要件,则婚姻关系不成立。
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可以就财产分配、子女抚养问题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依据民法典婚姻编的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无效婚姻补正。
:①重婚的,有配偶一方已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原配偶死亡的;②未到法定婚龄者已达到法定年龄的注意: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自然血亲关系是唯一不能治愈的婚姻无效原因(二)离婚1.离婚的法定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2.离婚的形式:协议离婚、裁判离婚协议离婚裁判离婚构成要件①法定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②主观条件: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③程序规定: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①法定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②程序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申请主体协议离婚的申请主体是夫妻双方诉讼离婚的申请主体为夫妻一方办理机关协议离婚办理机关为婚姻登记部门。
诉讼离婚办理机关为人民法院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完成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书时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时3.不得离婚的情形:(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3)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夫妻地位平等1.夫妻人身关系:指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核心是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内容说明姓名权①夫妻双方完整、独立地享有姓名权,不受职业、收入、生活环境变化的影响,并排除他人(包括其配偶在内)的干涉。
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子女姓名的决定权,即子女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还可姓其他姓姓名权是夫妻在家庭中有无独立人格和地位的重要标志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或他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
人身自由权是夫妻双方各自充分、自由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先决条件,是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扶养义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忠实义务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违反忠实义务,不仅伤害夫妻感情,而且不利于维护一夫一妻制2.夫妻财产关系:指由夫妻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重点】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法定个人财产范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适用条件①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夫妻身份②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缔约双方平等自愿④约定内容必须合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适用法定财产制。
效力①对内效力:约定财产制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②对外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
补充: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一)劳动关系1.含义: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2.主体:(1)用人单位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2)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①年龄:始于劳动者最低用工年龄为16周岁(除特种工作外),终于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再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此时与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由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②范围: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③称呼: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3.基本特征:(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
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为了最终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相应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提供有利条件和物质保障,并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报酬。
(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而形成,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二)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的含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建立劳动合同的一般要求:(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3)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4)劳动合同具备完整的条款。
①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②可备条款: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3.劳动合同订立原则:。
①合法原则;②公平原则;③平等自愿原则;④协商一致原则;⑤诚实信用原则4.劳动合同的效力(1)劳动合同生效要件:①劳动合同主体合法;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③劳动合同内容合法(2)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这与《合同法》规定中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属于合同可撤销情形不同】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实践中,用人单位以要劳动者放弃法定权利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如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且无须给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给上社会保险,甚至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等,其意图就是要免除其法定责任,这些条款均是无效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如当事人双方约定6个月以上的试用期是无效的(3)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后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说明:劳动力一旦付出,无法由用人单位返还劳动者,也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约前的状态因此,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不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处理的规定,而是基于利益衡量的法律原则,由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相应报酬(三)劳动者权利与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2.劳动者的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最基本的义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1)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③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这里所说的“患病”,是职业病以外的其他病症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劳动争议纠纷处理途径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一)市场经营主体1.基本特征:(1)必须取得市场经营资格;(2)必须从事经营活动;(3)具有盈利性的经营活动;(4)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2.市场经营主体分类:标准类型经济性质①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②集体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③私营企业;④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⑤个体工商户企业组织形式。
①独资企业;②合伙企业;③公司企业:具有独立人格,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三种3.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有限责任经营特点无限责任公司是建立在成员相互信赖基础上的少数小的共同企业形式,组织手续比较简单,不要求具备最低的资本总额,直接关系每个股东的全部财产利益。
股东会合力经营,股东关系密切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公布账目,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因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责任承担方式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及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我国不允许设立无限责任公司,但允许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些企业不是法人,不能成为公司,并且由企业业主直接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出资或者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举例:某人投入企业的资本为10万元,而企业债务分摊到他身上的份额为15万元如果他属于有限责任股东,他只以10万元承担责任即可,其他债务则被依法免除;如果他属于无限责任者,则他除了以其投入企业的10万元投资承担债务外,还须另外拿出自己的5万元来清偿债务。
如他的其他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就只能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即由法院依法判定免除或推迟其债务4.公司登记(1)类型: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变更登记和公司解散登记等(2)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 ①取得法人资格; ②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
③取得公司名称专用权5.不正当竞争行为(7类):商业混淆行为、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商业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性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记忆诀窍】“混”的动作(模仿)+“淆”的后果(一般消费者误认)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做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记忆诀窍】经营者对自己的“美化”宣传,赢取交易机会行为种类(1)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如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或姓名,如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互联网商业标记,如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1)虚假宣传: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2)虚假交易: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如网络刷单行为。
(二)经营者义务【略】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1.区别调解、仲裁与诉讼调解仲裁诉讼内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依法告诉(起诉)、申诉、控告,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他人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纠纷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适用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
居间第三者专门的调解机构等专门的仲裁机构国家各级人民法院特点意思自治性、非严格的规范性意思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终局性分类①诉讼调解(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②诉讼外调解:。
A.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调解);B.仲裁调解(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C.人民调解(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①按国内外划分,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②按照仲裁机构的正式与否,可以划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③依据仲裁判定的方法划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①民事诉讼;②刑事诉讼;③行政诉讼处理方式一般不公开进行不公开进行①一般公开进行②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效力①人民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②诉讼调解: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在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依据一裁终局原则,仲裁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拒不履行仲裁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讼诉类型不同,其效力有所区别2.区别三大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特有原则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案件性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实体法:民法典、公司法等;程序法:民事诉讼法等。
实体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等实体法:刑法等;程序法:刑事诉讼法等提起诉讼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原告、被告)主要由行政相对人起诉;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主要由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在审判过程中称为被告人)诉讼内容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处何种刑罚的刑事责任问题诉讼程序当事人起诉,法院立案审查、受理案件、排期开庭、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行政相对人起诉,法院审查案件、受理案件、审理案件先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然后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再由人民法院审判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行政机关依法负主要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负主要举证责任
3.民事诉讼基本程序: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起诉(告状,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内容:民事权益受损人民法院层级:基层人民法院(县级) 中级人民法院(地级市)人民法院管辖权 高级人民法院(省级)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
管辖制度: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2)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受理案件,诉讼进入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原告起诉状副本、被告答辩状及副本)(3)庭前准备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申诉)。
主体 人民法院(自纠)开庭准备 裁判出错 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法庭调查 二审裁判 监督 对象:生效判决的错误法庭辩论 (两审终审制) 程序(4)开庭审理 (再审) 地位: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休庭评议
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 在规定期限内(一审裁判尚未生效)宣 告 判 决不变更原诉讼请求裁判出错(5)一审判决生效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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