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品家居:哲品家居旗舰店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4-12-06
近年,网购中如趁商家标价错误而大量下单,以此薅商家羊毛的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对此,法院持什么立场?本期通过近年“网购薅羊毛”类民事案件的剖析,予以实证回答。一.研究样本与对象设定(一)样本来源本次研究课题为:“网购退货薅羊毛”民事
近年,网购中如趁商家标价错误而大量下单,以此薅商家羊毛的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对此,法院持什么立场?本期通过近年“网购薅羊毛”类民事案件的剖析,予以实证回答一.研究样本与对象设定(一)样本来源本次研究课题为:“网购退货薅羊毛”民事案件。
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数据来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二)样本范围本报告在165065828个案件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全文:网络购物|网络交易|淘宝|拼多多|京东|唯品会” 且 ”全文:薅羊毛|恶意締约|钻漏洞|恶意购买|恶意交易|恶意维权|虚假交易 ”。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案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性质:判决书””文书类型:裁判文书”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 2015-10-13 至 2024-04-23 的案件为565件,通过数据筛选和清洗,共得有效案件97件。
(三)统计单位本报告统计单位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二、网络购物“薅羊毛”案件特征分析(一)案件多发于经济发达地区

北京市的案件数最多,占比28.87%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省份及其占比分别为:北京市(28件,占比28.87%)、江苏省(15件,占比15.46%)、广东省(12件,占比12.37%)(二)案件上诉率较高。

民事一审的案件数最多,占比74.23%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二的审理程序及其占比分别为:民事一审(72件,占比74.23%)、民事二审(25件,占比25.77%)可见,此类案件总体较为复杂、争议大,上诉率较高。
(三)均为顾客起诉商家

对原告身份进行分析,发现原告均为顾客,占比100%,该类案件均为顾客在网络购物平台上“低价捡漏”后,要求商家继续履行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四)淘宝平台案件占比最高

对商家所在的商户平台进行分析,发现淘宝平台的案件最多,占比65.14%其它占比分别为:拼多多(7个,占比6.42%)、京东(16个,占比14.68%)、抖音商城(3个,占比2.75%)、国美(1个,占比0.92%)、苹果公司官网(1个,占比0.92%)、融e购(1个,占比0.92%)、商家自身平台(9个,占比8.26%)。
(五)原告诉请商家退款、三倍赔偿案件较多

对顾客针对商家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分析,可发现:原告诉请商家返还购物款最多,占比39.67%其它占比分别为:原告诉请继续履行合同(25个,占比20.66%)、原告诉请商家赔礼道歉(10个,占比8.26%)、原告诉请商家赔偿其按原合同履行可得利益(3个,占比2.48%)、原告诉请平台承担连带责任(10个,占比8.26%)、原告诉请商家支付三倍价款赔偿(25个,占比20.66%)。
第一,顾客要求商家“退款不退货”的案件较多,以商家所销售的商品的具有瑕疵等原因进行退款;第二,出现顾客要求商家进行“三倍价款赔偿”诉请的案件也较多,多以商家进行价格欺诈的缘由进行起诉;第三,原告诉请继续履行合同,或诉请商家赔偿其按原合同履行可得利益的案件数量同样较多
,多发于顾客“薅羊毛”后、商家因价格过低拒绝发货的情形。(六)部分支持与全部驳回案件数量相近

对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分析,发现部分支持原告诉请最多,占比51.52%其它占比分别为:支持原告全部诉请(1个,占比1.52%)、部分支持原告诉请(34个,占比51.52%)、判决驳回原告(顾客)全部诉讼请求(31个,占比46.97%)。
其中,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和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数量相差无几;部分支持原告诉请中支持的部分也多为支持“退货且退款”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仅一起,为(2017)京03民终9552号案件该案中,原告张某峰通过天猫商城网上购物平台从哲品家居旗舰店购买了电子相册摆台5个,成交价699元每台,共计支付3495元;张某峰后于2017年2月27日退货退款并向法院起诉:认为哲品公司的899原价为虚假价格、并未真实以此价格交易过,要求哲品公司支付3495元的3倍赔偿金。
哲品公司提出张某峰不是出于消费目的购买商品,而是为了获取赔偿进行牟利最终法院认定:(1)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此处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哲品公司提交的促销网页记录不足以证明商品原价为899元,故其存在虚构原价的欺诈行为(2)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网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得到保护在认定网店经营者已经存在价格欺诈的情况下,。
对于购买人恶意购买的主观动机推定应当非常慎重,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购买人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恶意购买,否则应当保护购买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哲品公司虚构原价已经构成价格欺诈,虽然张某峰曾在2016年8月通过天猫网络交易平台购买过其他商品,并曾以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保健功效等理由提起过诉讼,但本案购买行为发生在2017年2月,购买的商品种类不同,购买的商品数量也没有明显不符合常理,哲品公司亦未提交能够证明张某峰在明知价格虚假而故意恶意购买以求高额索赔的相应证据,故张某峰有权依法要求哲品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最终判决哲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某峰赔偿金10485元。(七)法院具体判决结果分析

对法院的具体判决结果进行分析,发现判决驳回原告(顾客)全部诉讼请求最多,占比38.75%其它占比分别为:判决撤销双方买卖合同(10个,占比12.5%)、判决商家给予顾客一定金额赔偿(18个,占比22.5%)、判决驳回原告(顾客)全部诉讼请求(31个,占比38.75%)、判决商家依约交付货物(4个,占比5.0%)、判决商家返还顾客原订单货款(16个,占比20.0%)、判决商家因欺诈行为承担三倍赔偿责任(1个,占比1.25%)。
可见,对顾客“薅羊毛”后要求商家履约或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主流趋势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部分也多为“支持商家返还顾客原订单货款”,对于继续履约、三倍赔偿等诉讼请求的支持率相对较低。
(八)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的判决理由

在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的案件中,以商家不存在欺诈行为为理由驳回诉请的案件最多,占比54.84%,为17个案件此外,还有8个案件以原告有违诚信原则,显失公平为由驳回,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驳回、无法证明商品不合规驳回、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已履约完毕为由驳回的案件各有2个。
(九)法院支持原告部分诉请的判决理由除驳回全部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外,有不少法院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其总结如下1.法院判决商家依约交付货物时,主要理由如下(1)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A.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C.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2)基于存在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等情形订立的合同,商家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3)标价错误属于意思表示错误意思自治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系意思自治的题中之意,因此,如表意人的错误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理应由其自行承担错误所带来的后果。
2.法院判决商家因价格欺诈承担三倍赔偿责任时,主要理由如下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网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得到保护在认定网店经营者已经存在价格欺诈的情况下,对于购买人恶意购买的主观动机推定应当非常慎重,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购买人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恶意购买,否则应当保护购买人的合法权益。
3.法院判决商家给予原告一定数额的赔偿时,主要理由如下(1)赔偿原告如按原合同交易可得的利益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差额损失的依据违约损失赔偿,适用的是一般商品购买行为,并非依据消费者权益法保护中的经营欺诈,且涉案商品购买界面并未设置同一账号购买数量限制,原告是否换号购买多件商品,不影响违约损失的赔偿。
如(2019)闽0211民初4712号案件中,被告某公司在淘宝商城天猫网站双十一购物狂欢节期间,通过预售的方式以1398元的价格对一对红木家具缅甸花梨木博古架”进行促销,原告原告及其丈夫用不同的账号下了4个订单买了5对一样的商品。
原告多方催促发货,被告以原告恶意购买为由拒绝发货法院判决认为双方网络交易合同成立,被告依约赔偿原告按原合同交易可得的利益(2)酌定赔偿原告合理损失,法院论证理由如下:被告错误标注价格的行为虽非故意,但给原告造成了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的损失,并导致原告采取维权行动,被告应承担一定补偿责任。
如(2020)粤0605民初1737号案件中,原告在被告的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分别用两个微信号购买了三台苹果品牌手机,为此全额支付货款4365元,后被告单方面违约取消订单,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并无提出此诉讼请求,但基于本院判令撤销合同,获得补偿符合原告的诉讼利益,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合理损失3000元。
结语:“网购薅羊毛”不可取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利如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不应当提出有悖于公平、诚实信用的不当诉求以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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