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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3-10-24
(在阅读此文之前,辛苦点击右上角的”关注“,既方便讨论与分享,又能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值此六一儿童节之际,江苏法院发布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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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此六一儿童节之际,江苏法院发布了《2018年江苏法院依法打击未成年人性侵、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希望引起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注 为祖国的花朵建造一座美好的花园编者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人口流动频繁,生活节奏不断加快。
同时,我国生育政策的调整引起了当前和未来家庭结构的变化 有些家庭缺乏为未来做好准备的能力 对成年子女的有效监管,加上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不足、自我防范意识淡薄,往往使未成年人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智能手机、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在极大提高了人们生活便利性的同时,也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侵害未成年人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了可乘之机。
利用未成年人身份进行性侵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应引起教育主管部门和未成年家长的重视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切实惩治此类犯罪的态度和决心并有效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
另一方面,希望更多的监护人、家庭、学校切实承担起监护和教育的责任,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以及有关青少年学生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进行教育 、年级学生的生理心理特征和认知接受能力,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性安全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制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伤害。
最后,我们也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公布,引起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成长中存在的问题的关注,让更多的人、更多的社会群体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创造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环境 更加安全、和谐、宽松的社会氛围一、利用网络社交平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
【案例概要】案件一:2016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与李某某(女,15岁)在网上相识,并多次发生性关系 随后,被告人何某威胁将两人的聊天记录发布到网上,并要求李某带一名女同学与其发生性关系 2016年7月2日10时许,李某某以借书为名,将受害人吴某某(女,14岁)骗入简陋房屋,被何某某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强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胁迫手段强奸未成年女童,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协助他人实施强奸罪,属于常见的强奸罪 依法判处同案犯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案件二:2016年6月至9月,被告人胡某某使用网络QQ聊天工具,以“周子胜”、“王雷”、“吴池”等笔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15岁)进行交流。
和“算命先生” 岁)、钱某某(女,12岁)、孙某某(女,15岁)聊天时谎称三名受害人想与“周子胜”、“王雷”、“吴池”发生性关系” 以“算命先生”之名,要过上幸福的生活,首先要和“算命先生”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胡某某多次采用上述方法,诱骗三名被害人在某县某宾馆与其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采用迷信、威胁等手段,强迫受害妇女(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案件三:2015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通过短信、网络聊天等方式诈骗受害人詹某获取裸照,后以公布裸照、聊天记录为要挟,强迫詹某与其发生性关系两次。
受害人詹某某的性关系和猥亵行为 被告人刘某某还用同样的方法强迫周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均为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均遭到拒绝 刘某还向受害人郑某(未满14岁)发送色情图片,并要求郑某发送裸照 当他强迫周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周某报了警,刘某被捕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受害人詹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意愿,强迫其与其发生性关系 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刘某某为了寻求性刺激,强行猥亵被害人詹某某,其行为已构成强迫猥亵罪; 被告人刘某某为了寻求性刺激,猥亵十四周岁以下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依法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他因强迫猥亵罪被判处六个月监禁; 他因猥亵儿童(未遂)被判处一年监禁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法官评语】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案件逐年增多。
其中,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且屡屡发生 上述三起利用网络实施强奸、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在网络虚拟世界中,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少女缺乏世事经验、自我防范意识差等弱点。
在获取未成年人的基本个人和家庭信息后,他们采用谎报年龄、谈恋爱、金钱诱惑等手段 或直接诱骗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或以泄露未成年人隐私、伤害未成年人亲属等为威胁,胁迫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关系面对威胁不敢反抗、不知如何反抗、无力反抗,对犯罪分子的威胁唯唯诺诺,为犯罪分子持续实施犯罪提供了可能,也给相关部门带来了困扰。
机构 及时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存在困难 希望通过上述案例的发布,引起未成年人家长、监护人和教育机构足够的重视和吸取教训,使未成年人在上网、学习互联网应用知识的同时,有意识、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 、教育和预防,让未成年人远离网络伤害。
2、利用长辈或者长辈身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案例概要】案件一: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罗某某(男,时年70岁)在某市镇以面包、糖果、少量零钱为诱饵,先后引诱周某某(女,当时8岁)、吴某某(女,当时5岁)、郑某某(女,当时6岁)、王某某(女,当时4岁) )将其骗至其家中,并采用胁迫手段强迫其这样做。
上述四名少女发生了性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强奸多名十四岁以下幼女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依法以强奸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案例二:被告人葛某某与被害人葛晓某系继父女,自2008年起共同生活2013年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葛晓某在明知被害人葛晓某的情况下,两次对被害人葛晓某实施通奸行为未满14岁 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明知被害人葛晓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但仍与其发生性关系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 葛某某因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案件三:2016年1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关某(男,59岁)受受害人宋某(女,时年10岁)父亲委托驾驶电动三轮车接送放学后唱起歌来。
回家途中,他谎称刹车有故障,停车后通过亲吻、抚摸受害人宋某某下体的方式对受害人宋某某进行猥亵,十多分钟后离开现场 受害人宋某某回家后立即通知其父母,犯罪事实便已发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某猥亵未满14周岁的女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关某某猥亵受害人十余分钟,对受害人身心造成伤害 被告人归案后拒不悔罪、不认罪 依法,关某某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法官评语】上述三起案件均为长辈性侵幼女案件 前两起案件构成强奸罪,第三起案件构成猥亵儿童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通奸的,以强奸论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以强奸论处 与多名子女通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强奸未满儿童的行为, 12岁以下多次强奸者,必须严惩。
案件一中,被告人罗某某是一位70多岁的老人 他以零食和少量金钱为诱饵,引诱4名4至8岁的少女到他家通奸 其犯罪动机卑鄙,社会影响恶劣,构成严重犯罪 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 本案中,罗某某实施性侵犯罪已近两年。
但由于受害人年龄较小,缺乏性别意识,加之家长对子女缺乏关心,未能及时发现,故被告人罗某某继续实施犯罪 这一成功凸显了当前未成年人性别教育和人身安全意识教育的缺失案例2中,受害人首次遭受性侵时年龄较小,性保护意识较低。
受到袭击后,他选择尽快通知母亲 但由于种种因素,其母亲未能及时报警 相反,她选择与被告离婚,但很快又与被告再婚,因为被告承认错误、写了保证书、亲属求情等,让受害人再次陷入危险的环境,导致受害人受到第二次伤害。
究其原因,与监护人法律意识淡薄、思想观念落后不无关系 被告人葛某某作为受害人的继父,本应负有抚养、教育、保护受害人的责任,但他却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对继女实施两次性侵,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违反法律 因其品行恶劣,社会影响恶劣,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第三起案件中,被告人关某某以三轮车接送小学生上下学为职业 受害者通常和他的父母一起乘车 案发当天,因父母工作繁忙,其委托被告独自上学接送学生,以便关某某骑行。
机会 庆幸的是,受害人宋某某案发时是一名10岁的孩子,有一定的认知能力 被猥亵后,他以拳打脚踢、泼水等方式进行反抗 期间,被告人关某某在路人经过时克制住了自己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受害人回家后及时通知其父母,随后报警将被告人抓捕归案。
目前,猥亵儿童犯罪多发生在熟人之间 未成年父母的父母和监护人应提防熟人犯罪 对认识但不太熟悉的异性朋友、老乡、同学、家长等也应保持警惕 三、教职员工利用身份实施性侵、猥亵未成年人案件【案例概要】案件一:2016年以来,被告人尚某某在某市课外培训中心担任教师时,在教学或课间休息时,采用触摸被害人私处等方式对被害人蒋某某(女,9岁)进行猥亵。
岁)、沉某(女,13岁)、韩某某(女,11岁)实施非礼行为 2017年7月,被告人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 依法,商某某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案例二:被告人朱某某是某市小学教师,业余时间在亲戚开办的托管学校担任作文辅导员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某在辅导被害人秦某某、徐某某(女,均不满14周岁)作文时,多次使用触摸被害人私处等方法。
监护学校 猥亵两名受害者 这一犯罪行为后来被学生家长发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对所辅导的学生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社会影响恶劣 被告人朱某某作为一名教师,利用职业之便猥亵儿童,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和信任,给受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
依法,被告人朱某某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依法采取禁止执业措施,三年内不得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相关的工作案件三:被告人孔某某(男,83岁),退休教师 他因强奸一名年轻女孩,于1981年被判处四年徒刑,并于1996年7月31日被判处七年徒刑。
近年来,孔某某在某社区自己的家里当家教,不少孩子都跟孔某某一对一学习 2017年1月,他在家中先后对曹某、严某(女,均未满14岁)进行猥亵、强奸,并亲吻、抚摸被害人私处 其中,他猥亵、强奸了曹某一次 有一次,严某某被强奸一次。
随后,孔某某会带着孩子逛街购买文具、零食,并要求孩子保证不告诉父母 随后,家长发现孩子有异常情况,遂向警方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猥亵十四周岁以下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被告人孔某某强奸了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孔某某曾因强奸幼女而被判刑 出狱后,他仍不肯悔改,并对一名幼女实施性侵 他应该在适当的情况下受到严厉的惩罚 依法,孔某某因猥亵儿童、强奸等多项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案例四:被告人韦某某是某市一所小学的保安。
2016年11月上旬的一天下午,放学后,韦某某利用工作之便,拥抱该校女学生陶某某(女,11岁),后者进入学校东门门卫室 随后,2016年11月10日下午,放学后,他在上述同一地点,触摸受害人的私处,对受害人实施猥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依法惩处 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当庭主动认罪,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法,他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法官评语】
中国有着尊师重教的古老优良传统 家长和学生对教职人员有良好的尊重和服从 尤其不能容忍教职人员滥用这种信任,利用自己的身份对未成年人进行性虐待 校园生活是未成年人必经的阶段 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安全防护教育,是保护未成年人校园安全的重要途径。
教师作为未成年人校园生活的重要引领者,应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当教职人员严重侵犯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以禁令的形式暂停其任职资格,可以有效保护受害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与此同时,类似的教师或工作人员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近年来也时有发生 要引起未成年人家长和其他监护人的足够重视 一方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的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另一方面,学校和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选聘教师队伍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同时,未成年人的家长和监护人在为孩子选择课外辅导老师时应特别谨慎,不要盲目选择没有正规场地或办学资质的机构或场所(声明:内容并无任何违规违法,所有内容不是传播任何负能量,警醒后人,一定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从事正常的商业活动,谨记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重要使命,烦请审核老师准许通过,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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