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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4-02-22
安康平利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施方案发布向上滑动查看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收费行为,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和《安康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安康平利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施方案发布向上滑动查看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收费行为,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和《安康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平利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施方案如下:一、适用范围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安康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范围为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
其他物业服务费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二、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等级划分(一)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依据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安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按照质价相符原则确定,对应的收费等级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等外四个等级,按照高层、多层分别制定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凡达不到三级服务标准的,收费按等外标准收取(附表1)(二)停车服务收费停车服务收费实行类别服务、类别收费停车服务类别标准依据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安康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类别标准》执行,按照质价相符原则确定,达不到三类服务标准的按等外标准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费分为按月、按次收费两种形式(附表2)。
三、物业服务收费优惠减免政策及其他相关规定(一)空置房和空置车位物业费优惠政策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业主暂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分别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60%和50%交纳。
(二)子母车位的停车服务费优惠政策子母车位停车服务费不得高于1.5个车位的停放服务费标准,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三)机械车位停车服务费政策机械车位的停车服务费参照室内一类标准执行,上浮不超过10%。
(四)按次计费不分昼夜,连续停放每4小时为一次,连续停放24小时内最高限价12元(五)老旧住宅改造后加装电梯的物业费按照不高于高层等外收费标准执行(六)临时停放减免情形:1、临时停放30分钟之内的车辆;。
2、执行公务的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3、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地面无障碍车位停放的由残疾人驾驶的车辆)四、相关要求1、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按照《安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规定的服务内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提供的服务项目、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2、物业服务费实行“一费制”,即改变原住宅小区基础物业费、公摊水电费、电梯费分项收取的方式,实行“三费合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摊水电费、电梯费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再单独另行收取3、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建停车场(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小区内业主的需要,凡商住一体的小区应分别注明经营性停车位和小区停车位,不得按照经营性停车位收取小区业主的停车费用。
附:1、平利县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表.pdf2、平利县物业服务区域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指导标准.pdf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2月23日,石泉县城部分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向上滑动查看2024年2月23日(正月十四)在石泉县城举行“龙腾石泉·喜庆丰年”2024年民俗展演巡游活动,为确保活动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在活动期间对县城部分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管制时间:2024年2月23日14时30分至16时30分二、管制路段:向阳大街(农行门口至春潮广场农商行路口),向南路(商业街)、文化南路、政府路、大北巷、文昌路及西门智胜广场全段, 滨江大道(县幼儿园路口至体育场南口) 。
交通管制期间,上述路段禁止所有车辆通行(保障车辆除外);停放在巡游路线上的所有车辆,请于2024年2月23日14时前自行驶离,拒不驶离的将强制拖离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提前安排好出行时间和路线,并给予理解和支持,自觉遵照执行。
特此通告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24年2月18日国内综合国务院发文!事关罚款设定与实施向上滑动查看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
《意见》提出,要依法科学行使罚款设定权政府立法要严守罚款设定权限,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
合理确定罚款数额,规定处以一定幅度的罚款时,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定期评估清理罚款规定,重点评估设定时间较早、罚款数额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的罚款规定及时修改废止罚款规定,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设定的罚款事项的,自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
《意见》明确,要严格规范罚款实施活动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制定罚款等处罚清单或者实施罚款时,要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2024年12月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成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
《意见》要求,要全面强化罚款监督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要综合分析研判,优化管理措施坚持系统观念,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管理再到系统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
持续加强财会审计监督,坚决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强化对罚款收入异常变化的监督,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罚款收入同比异常上升的,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规章备案审查、行政复议等制度机制。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作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司法部要加强统筹协调监督,组织推动完善行政处罚制度、做好有关解释答复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抓好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向上滑动查看
陕西省人民政府2024年第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幼儿园卫生健康、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幼儿园管理工作”三、将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八条合并作为第七条,修改为:“举办公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四、将第七条的第二款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幼儿园因故停办或变更名称、类别、隶属关系,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五、将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少年儿童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办学性质、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幼儿园收费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幼儿园的经费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禁止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公办幼儿园园长与工作人员的聘用,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民办幼儿园园长与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八、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合并作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生办园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保育、教育质量低劣的;
“(四)不执行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的;“(五)造成幼儿触电、烫伤、冻伤、摔伤和走失等事故的;“(六)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施的”九、删去第二十二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2月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2年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二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第三次修改,根据2024年2月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四次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管理,提高幼儿保育、教育质量,根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招收3周岁以上(含3周岁)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各类幼儿园第三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幼儿园卫生健康、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幼儿园管理工作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二)办园经费有可靠来源;(三)有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和适应儿童保育、教育要求的园舍和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举办公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办学许可证第八条 幼儿园因故停办或变更名称、类别、隶属关系,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 幼儿园在举办期间,应当定期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报送统计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少年儿童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办学性质、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举办的幼儿园面向社会开放,吸收非本单位子女入园。
第十二条 幼儿园收费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幼儿园的经费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禁止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第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园长与工作人员的聘用,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园长与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十四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单位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负责全园的工作园长在受聘期间,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工作,实行分级培训省小学(幼儿)教师培训中心及设区市、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幼儿教育管理干部、园长和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严禁使用全日制小学教材对幼儿施教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保教人员交接班制度,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幼儿食物、药物中毒,患传染病交叉感染以及触电、烫伤、冻伤、摔伤和走失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每年应当全面检修1次,及时排除险情,确保幼儿安全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生办园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保育、教育质量低劣的;(四)不执行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的;
(五)造成幼儿触电、烫伤、冻伤、摔伤和走失等事故的;(六)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施的。第二十条 附设在普通小学的学前幼儿班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气预报今天白天阴天有间歇性小雨或雨夹雪,高温2度,低温-4度。不太适宜晨练;感冒指数3级;森林火险等级较低;23日间歇性雨夹雪或小雪;24日小雪转阴天。(安康市气象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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